赋能新业态从业者,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AI主播:小华
近年来,数字技术不断模糊生产与消费、工作与闲暇之间边界,使得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加之在传统劳工组织转型乏力,互联网经济瓦解和颠覆稳定雇佣关系的背景下,劳动群体“数字鸿沟”现象越发明显,正遭受着由数字技术的无规制应用带来的就业不稳定和工作环境恶化的后果。数字时代中催生出的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平台家政人员等新就业形态群体,呈现出“去劳动关系化”趋势。一方面,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以降低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为出发点,置劳动者的工作和社保福利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另一方面,原有的建会入会模式已不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使得这一群体在劳资冲突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之所以说原有的入会模式已不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原因是入会资格。原《工会法》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界定为工会会员资格的唯一标志,但实践中如何认识与理解该条款存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加入工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资格加入工会。该观点实质将劳动者一方的入会资格与劳动关系捆绑。依据这一认识,目前大量未建立或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就可能无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另一种观点主张现行法并未将入会资格和劳动关系挂钩。从法律条文本身的表述来看,职工入会资格的核心要点仅在于要求以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而不要求所得必须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
本次《工会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就是解决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入会资格。《工会法》第三条增加了“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该规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正在进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和组织工会的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当前工会建会实践的总结。党的十八大后,工会会员入会资格的政策制定和实践,在入会资格上,并不以有无劳动关系为前提,如《中国工会章程》《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均未纠结于劳动关系的有无,直接推动上述劳动者群体入会或者建会。从更长远的发展来看,此次修改将是《工会法》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重要调整。
解决入会资格只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赋能的第一步。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关系类型多元、用工方式灵活、组织形态松散、利益诉求差异化明显以及平台用工本身带来的问题,其组织方式、权益维护均具有特殊性。而且在创新勤劳致富过程中,要求充分发挥要素分配功能。这就要求工会在定位上、职能上和赋能工具上都需要与新业态相适应。
总之,此次《工会法》修改是一次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修法,将极大地促进新时代工会各项工作,尤其是会极大地促进数字经济行业的工会工作,从而促进了数字经济本身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新发)
来源:浙工之家
编辑:刘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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